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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强化检察监督 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公正运行
时间:2017-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立足于工作职能,强化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推动了平塘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健康进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在惩治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预防有关职务违法犯罪、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检察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后,形成的书面调查评估意见在提交委托机关的同时必须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所附调查笔录等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调查走访的对象及范围是否合法;是否2名工作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笔录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客观公正等;调查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委托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及时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委托机关进行沟通,促使裁()定机关正解适用非监禁刑,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监督

一是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未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或者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未按规定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等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道导致漏管的,建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

如:2014730日,我院在例行社区矫正督查时,发现在平塘县司法局有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杨某未到平塘县司法局报到,接收社区矫正。经查,201477日,杨某因绑架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病不能收监执行,独山县人民法院于723日决定对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杨某当庭被其亲属接走。后独山县人民法院将杨某的刑事判决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邮寄到平塘县司法局,但杨某未到司法局报到。我院及时与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接,最终独山县人民法院电话督促罪犯杨某到平塘县司法局报到,后杨某于当日到平塘县司法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20154月至7月,我院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陆某、石某未被平塘县司法局列管。经查,2011年,陆某、石某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后未到平塘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我院及时与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联系,在南丹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南丹县人民法院将陆某、石某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平塘县司法局,并督促陆某、石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平塘县司法局报到。陆某、石某已在规定的时间内道平塘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检察监督

1.科学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为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打下基础。

日常工作中注重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文书的审查,并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录入《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台账》和《监外执行检察办公自动化系统》。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运行后,严格按照填录标准和说明,及时创建、新建和完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电子档案178条,利用执检子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实行网上管理。

2.加强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衔接,确保纳入社区服刑人员应矫尽矫。按照《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规定,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联系沟通,每月一次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核对,数据不一致的及时检查、核对、落实,真正做到社区服刑人员底数清、情况明,有效防止漏管、脱管现象发生。截至2017925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21人,累计解除498人。目前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129人,其中缓刑人员111人,假释人员13人,暂予监外执行人员5人,无一人脱管、漏管。

3.依法监督入矫宣告活动,从源头上监督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对宣告时间、宣告组成人员、宣告的程序、宣告的内容依法监督,督促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宣告,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4.不定期到司法行政机关查看社区矫正定位监管系统,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范围和行动轨迹。通过抽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越界的,建议司法机关查明原因,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例如,201733日,我院在查看社区矫正定位监管系统后,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手环定位处于离线状态,及时建议平塘县司法局组织查找。经查:杨某至417日已脱离监控41天,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平塘县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提请对杨某撤销假释。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定撤销杨某假释,收监执行。

5.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每季度或者在重点时段深入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察监督。认真核对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查看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工作档案,抽查社区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情况、日常监管、外出审批、期满解除、档案管理等工作环节进行重点检察。对检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属情节轻微的,口头提出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并督促及时整改;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管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或者提请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符合收监条件的及时建议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建议收监执行。

四.注重谈话教育,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有效运行。

采取“三必谈”方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必谈,掌握基本情况,帮助分析犯罪原因及后果,告知权利义务;不服管理的必谈,训诫教育其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不服管理的法律后果;期满解矫时必谈,鼓励其回归社会后继续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踏实做事,诚实做人。同时,强调社区服刑人员有控告、申诉权利,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判决或者在接受矫正期间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开展社区矫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结合多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经验和社区矫正工作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幻灯片的形式,剖析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中容易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问题,阐述了社区矫正工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通过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促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六不准”的规定,促使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廉政建设,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取得的实效

平塘县检察院采取多项监督措施扎实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工作开展以来,共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38次,建议警告28人次,治安处罚1人,撤销缓刑、假释11人。依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至今,平塘县未有社区服刑人员脱管而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并在全州率先实行电子定位手环定位监管,平塘县社区矫正“421”全程留痕监管工作模式得到省、州司法行政机关肯定和认可。2016年全省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平塘县司法局在会上交流发言。社区矫正工作在惩治和改造罪犯方面成效明显,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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