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从严从快批准逮捕了一起放火案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因雇主杨某某没有预支工资给其参加酒席送礼而怀恨在心,于2018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喝酒后欲对杨某某的店铺进行报复,独自一人走路到平塘县金盆街道电子商贸物流城杨某某的店铺内,将店铺内货架上的监控设备等物品拆开包装后堆放在一起,为烧毁目的物,便用棉被盖在货物上,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棉被后关门离开。经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直接财产损失10万余元。
放火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不但直接危及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且也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扰乱社会治安。对于放火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贯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办理,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严惩处,有效地震慑犯罪、安定民心。本案的办理,有力的打击了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维护我县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