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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检察院召开“天眼”宁静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3-10-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州镇平里河村位于500米口径射电望远镜(中国天眼)宁静区30公里范围内,为加强宁静区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10月19日,平塘县检察院召开“天眼”宁静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陈某某于2023年03月06日下午16时许使用粘网在平塘县通州镇平里河村曹渡河一带河道放网捕鱼,次日早上06时许收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的水产品称重6.5公斤。经平塘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陈某某使用的粘网为禁用的渔具,捕获物中不包含国家重点保护鱼类。平塘县水务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贵州省平塘县通州镇平里河村河段属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六硐河的一级支流、红水河的二级支流曹渡河。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犯罪构成、不起诉理由作如下释明。一是犯罪构成方面。平塘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某使用的四张粘网进行鉴定,认定四张粘网的网目只有2.9厘米,小于国家允许的5厘米标准,属于禁用的工具。《贵州省2023年珠江流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方案》规定2023年的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规定,平塘县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四)规定,陈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不起诉理由方面。陈某某使用的禁用工具为粘网,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小,捕获物称重只有6.5公斤,且没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鱼类,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出资购买2000元的鱼苗放流进行生态修复。案发前,陈某某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系初犯。综合全案案情,认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的不起诉条件。

通过检察官释明,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意见,表示在“天眼”所在地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是检察机关加强“天眼”宁静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服务“四区一高地”的重要举措。旁听群众认为,通过“零”距离旁听,使自己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有了全面的认识,将从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吸取教训,不以身试法,做一名守法公民,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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